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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)李宏基家暴殺人案,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、無冤判之虞等,今天判決死刑定讞,而這也是總統蔡英文上任以來,最高法院第一起判死定讞的案件。 李宏基於民國103年4月,在2名幼女就讀的幼兒園前持刀殺死前妻,並擄走其中一名幼女,在車上燒炭自殺;李宏基和女兒送醫急救,李救回一命,幼女在治療兩個月後不幸身亡。 這起案件在一審法院審理時,李宏基被判處無期徒刑;二審法院及其更一審,均判李宏基死刑。案經李宏基的律師代為上訴,最高法院日前開庭進行生死辯。 最高法院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,東、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的理念不同,在我國於立法廢除前,司法祇能審慎處遇,不幸少數國人卻有「殺人不會死」、「只殺一個,不致被處死」的錯誤觀念。 最高法院認為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,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,皆予特別保護,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,父母有撫養義務,但無侵害權利。 況且,殺害兒童無論出於何種動機,行為人主觀性格顯然是兇殘暴戾、鐵石心腸,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,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,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,危害社會治安甚大,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。 最高法院也指出,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,雖屬法院量刑審酌的事項,但非唯一,若所犯情節嚴重,仍難解免死刑應報;然而,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,主動求死,則法院判死,足當「死者與我皆無憾焉」。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,使得幼女延醫近二月死亡,情節至重、事證明確,無冤判之虞,符合「求其生而不可得」之標準,因此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見解,駁回上訴、死刑定讞。105122836639498236892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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